关于第3579067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35790675

阅读:92839 2022-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柯勇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7日对第35790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Tencent WeGame及图”是申请人知名游戏平台“WeGame”的主要标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使用,经持…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柯勇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7日对第35790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Tencent WeGame及图”是申请人知名游戏平台“WeGame”的主要标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使用,经持续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具有大量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且其名下大量商标在商标转让平台进行销售,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在应知且明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原件):

  1、作品登记证书;

  2、“WeGame”官方网站页面;

  3、媒体报道及视频;

  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5、在先决定书;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7、被申请人商标转让情况;

  8、被申请人在网络上公开售卖商标的信息;

  9、网络搜索信息公证书原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312枚商标,其中包括“金门福JINMENFU”、“奈动NAIDONG”、“VANSDURANT”、“动凯奇DONGKAIQI”、“万斯爱酷WANSIAIKU”、“斐拉斐拉Feilafeila”、“夫人维密FURENWEIMI”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以及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本案中“WeGame LOGO”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申请人提交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850151”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该作品登记日期为2019年8月1日,创作完成日期为2017年3月9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著作权人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被申请人亦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WeGame LOGO”中的图案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构思、表现手法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构思、表现手法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312枚商标,其中包括“金门福JINMENFU”、“奈动NAIDONG”、“VANSDURANT”、“动凯奇DONGKAIQI”、“万斯爱酷WANSIAIKU”、“斐拉斐拉Feilafeila”、“夫人维密FURENWEIMI”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将其名下的部分商标进行公开售卖,名下多枚商标均已申请转让至他人,明显没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提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的证据,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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