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仁都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51756号“无忧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42871号“无忧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355325号“无忧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763941号“华玺HUA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无忧婷”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方面相同、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