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仁都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51756号“无忧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0542号“无忧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84122号“婆叫好POJIAO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50424号“恋恋四季LIANLIANSI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420921号“福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890948号“BAIXI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3162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兽医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宠物尿布、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宠物尿布、兽医用药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尿布、兽医用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