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910301号“柴火佬CHAIHUOL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柴火佬CHAIHUOLAO及图 54910301

阅读:47236 2022-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窦永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0301号“柴火佬CHAIHUOL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32305号“善耕老农SHANGENGLAO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016…

  申请人:窦永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0301号“柴火佬CHAIHUOL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32305号“善耕老农SHANGENGLAO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01664号“笨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10525A号“麦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21901号“怀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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