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愿景明德(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50041号“美好新里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03337号“美好新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37540号“美好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