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尔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纪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30日对第27042046号“S.TEAM锦衣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128829号“ST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行为显然是在攀附申请人知名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并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的一贯恶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关于“Steam”介绍复印件;2、Steam在线游戏平台官网打印页;3、申请人商标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注册证复印件;4、百度搜索关键字“Steam平台”结果复印件;5、“Steam”网站数据;6、谷歌数据分析图;7、上述完美世界与异议人完成“Steam China”的合作报道打印件;8、关于申请人STEAM平台上Starxium 20XX的游戏界面打印件;9、百度百科关于EVA的介绍打印件;10、上述商标的商标信息页打印件;11、关于申请人第49849604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及商标信息页打印件;12、类似裁定书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拍卖;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另在9类商品上在先申请了一系列“STEAM”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英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基本一致,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于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