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贝木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38836号“句町蒜头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333624号“句町文化”商标、第11449671号“句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句町”,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