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陆氏鸿强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83790号“靓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3250391号“靓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2805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