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萝莉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24179号“萝莉家独立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洁肤乳液;洗面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即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8934号“萝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35713860号“萝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在0306群组有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洁肤乳液;洗面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前述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化妆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化妆品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洗面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