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124250号“創興銀行 悦秀理财 Chong Hing Bank EXCE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創興銀行 悦秀理财 Chong Hing Bank EXCEED及图 55124250

阅读:100128 2022-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24250号“創興銀行 悦秀理财 Chong Hing Bank EXCE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07711号“创兴典当”商标、第1146…

  申请人:创兴银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24250号“創興銀行 悦秀理财 Chong Hing Bank EXCE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07711号“创兴典当”商标、第11460557号“悦秀会”商标、第769131号“YE及图”商标、第11106667号“越秀 YUEXIU YE及图”商标、第11106668号“Y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经纪;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典当;信托”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文字均为“创兴”;申请商标文字“悦秀理财”与引证商标二“悦秀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五图形以及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金融咨询;金融信息;金融管理;金融服务;银行;电子转账;网上银行;保险承保;保险经纪;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担保;信托;典当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珠宝估价”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創興銀行 悦秀理财”、英文“Chong Hing Bank EXCEED”及图形组成,其指定使用在金融咨询、金融信息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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