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金铂尔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03040号“JIA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52420号“江雨JIANG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711664号“JIANG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50913号“JIANG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50935号“JIANGL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429403号“JIANG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66556号“JIANGP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专用期已满,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英文“JIANGYU”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发电机组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