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瑾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众合创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52475号“瑾傲建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95571号“INTERSOCKS及图”商标、第11876565号图形商标、第24486562号“茨威林ZILING及图”商标、第17612177号图形商标、第15605923号“APPLIN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