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鹅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91549号“小脏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9108号“小脏”商标近、第28666310号“小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下商标信息、网络搜索截页、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是由“小脏鞋”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产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