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626364号“海天简盐酱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