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张蒙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82431号“河套翠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58360号“河套花”商标、第3365306号“河套雪花”商标、第44607996号“河套雪花HETAOXUEHUA”商标、第4356235号“翠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档案信息;类似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