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超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75821号“赖振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04689号“赖及图”商标、第8224859号“赖及图”商标、第1768762号“赖及图”商标、第1768760号“赖”商标、第11585320号“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