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赐辰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发县域经济发展信息中心
被申请人:孙大鹏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6日对第36636632号“圣光 Lumi e re eacr e 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圣光之水“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于2017年开始陆续申请33类商标共计37件,且都是无任何相关联的商标名称,被申请人是通过恶意注册商标非法获利,并未真正使用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萨隆酒业(深圳)有限公司法人,注册商标是公司经营需要,是公司红酒产品销售需要,具有真实使用目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大量囤积商标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0714893号、第50704825号、第50718808号“Acqua Div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第50712521号、50704481号、第507157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六)在商标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存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没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美誉度的恶意,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从未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进口红酒海关报关单、检疫证明、产品实物、红酒瓶签及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主要是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对此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了第50732388号“圣光之水”商标,但并未提出具体的理由和事实,我局对该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