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渤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铭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92673号“美麗變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36322号“美丽响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特点,具有显著性,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疗养院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纯文字“美麗變革”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