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154890号“科学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学家 50154890

阅读:119486 2022-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无锡科学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54890号“科学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浓度测试仪、眼镜和太阳镜用盒、眼镜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第29408888号“科学加”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无锡科学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54890号“科学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浓度测试仪、眼镜和太阳镜用盒、眼镜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第29408888号“科学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8100079号“科学嘉 SCIENCEMEDIA”商标、第34984795号“科学家族”商标、第13211707号“小小科学家”商标、第8727732号“小小科学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浓度测试仪、眼镜和太阳镜用盒、眼镜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三项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编码的身份腕带、手机专用支架、手机壳六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

本文《关于第50154890号“科学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学家 501548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4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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