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镇市阳雀村伦盛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84521号“实在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暗示了申请人的商品属性,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应当予以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的实际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指定在该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纯文字“实在话”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