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鼓之星艺术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43788号“鼓之星 DRUMS STAR SINCE 200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689985号图形商标、第7919156号“CAMBULAC及图”商标、第17812155号图形商标、第384580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