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创彬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07147号“雅饰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43364号“雅饰艺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1986号“雅饰居 YASHI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