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方既白(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14499号“I开封儿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45959号“開葑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封儿”、“开”释义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开封市”隶属于河南省,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开封”,且未形成强于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