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启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36417号“最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55111377号“最美电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0040301号“最美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815873号“美最证件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