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科斯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28312号“HEXAGON PUR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00733号“聚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41861号“HEX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607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206907A号“巨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451701号“巨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决定书、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海科斯康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五所有人为海科斯康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上述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