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天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71106号“螳螂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查询、系列商标信息、诊所营业执照、产品、作品登记证书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螳螂腰”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原料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