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倍德恩医疗产品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45641号“blueS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5895号“blueSKY”商标、第7695876号“SK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故上述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19528号“蓝色天空”商标、第15530304号“SKY BY AVE”商标、第22906776号“BLUE SKY LAB及图”商标、第46127080号“Blusk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权期限均截止于2021年4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人工呼吸设备;紧身腹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lueSKY”与引证商标四“蓝色天空”含义相同;申请商标“blueSKY”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显著英文“SKY”,且含义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认读英文均为“BLUESKY”;申请商标“blueSKY”与引证商标六“Blusk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用物品;助听器;缝合材料;理疗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牙;牙科设备和仪器;人造外科移植物;奶瓶;避孕套;牙科用钻;牙科用研磨设备;牙科用钻头;牙冠;牙钻;牙科用修复工具;医用护牙套;牙科或牙科技术用种植基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假牙;牙科设备和仪器;人造外科移植物;奶瓶;避孕套;牙科用钻;牙科用研磨设备;牙科用钻头;牙冠;牙钻;牙科用修复工具;医用护牙套;牙科或牙科技术用种植基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助听器;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