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麦芽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缘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40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52573号“乐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