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489708号“图怪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怪兽 55489708

阅读:90180 2022-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89708号“图怪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23071号“图怪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

  申请人:上海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89708号“图怪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23071号“图怪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的文字为申请人独创,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制图、期刊、图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图表、印刷出版物、平版印刷工艺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图”文字为不规范汉字,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品等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于汉字书写的错误认知,从而造成文化上的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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