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20906号“一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30675号“O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现核定使用商品为“木地板;石膏板;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卷材;非金属制雨水槽;建筑用塑料板;土工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水卷材;非金属制雨水槽;建筑用塑料板;土工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