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君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风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73951号“君达财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54949号“君达伟业 JUNDAWEIYE”商标、第8521501号“报业聚坚及图”商标、第20615578号“金丝络 JIN SI L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君达”,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询价、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中介服务、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