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62797号“鲁班采暖万能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094号“鲁班LUB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63867号“鲁班石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广告合同、发票、媒体报道、宣传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鲁班采暖万能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板;雪花石膏;表面装饰用石膏;建筑用熟石膏;石膏(建筑材料);熟石膏;水泥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或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