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郴州万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13080号“艾丽婕AILIJ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4716号“艾莉婕 Aliz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587361号“艾丽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艾丽婕AILIJIE”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外包服务(商业辅助);进出口代理;复印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