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天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55772号“白金汉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03396号“白金汉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分娩褥垫;挖耳勺;失禁用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出牙咬环;奶瓶;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阀;奶瓶用奶嘴;孕妇托腹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1月6日第1766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