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65550号“春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春香 37965550

阅读:100366 2022-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海县昆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05583号《关于第37965550号“春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3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

  申请人:东海县昆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05583号《关于第37965550号“春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3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原判。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高院判决认为,第8668136号“春之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第7352715号“春香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续展,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高院判决,我局认为,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2月20日第173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0年8月13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第37942008号“春香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

本文《关于第37965550号“春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春香 379655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4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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