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金友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30439号“洁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4295号“洁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18488号“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洁牌”,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浴用织品(服装除外);被子;床单和枕套;家庭日用纺织品;蚊帐;床上用毯;毛巾被;枕巾;被罩”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具垫(非纸制)、毛织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