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物媒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14885号“物媒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74893号“物媒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783期《商标公告》,该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