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好肌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道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85227号“好肌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555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现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61833号商标、第55830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