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柠都柠檬(重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02591号“LEMON NATION柠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390389号“绿梦LEM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48441194号“露露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234836号“露露LE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0520679号“N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19014号“兰慕LEMONT PROFES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33185号“SUBHUJ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