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玲霞
委托代理人:河北文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臻的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问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4日对第41590799号“朕DE汤 ZHEN DE T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字面含义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产生误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使用在行业内及消费者心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合同及产品照片;
2、争议商标的广告推广合同;
3、争议商标的作品等级证书及转让合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上海童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2020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制汤料、即食汤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给上海臻的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制汤料、即食汤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