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水立方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816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68114号图形商标、第52041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图细节、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