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忆红色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81329号“多彩马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有商标获得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45384号“多彩马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抢注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以来在市场的发展,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多彩马灯”,两者仅字体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