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多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开元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69596号“德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德仁”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珠宝首饰品牌,已有商标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6778号“大德仁”商标、第13872855号“仁德堂”商标、第19481809A号“德仁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与申请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54294356号“德仁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商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详情;商品截图;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未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四最终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的近似关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计时器(手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德仁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玛瑙;珠宝首饰;首饰配件;翡翠;玉雕首饰;戒指;手串;项链吊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德仁”为日本国第126代天皇,年号令和。该文字作为商标,用在“贵金属合金;玛瑙”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