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平市华隆煤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15079号“恩煤 EPHL LP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6816号“德润普 DE RUN PU及图”商标、第1354397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图形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