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尤大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9654号“泽博士 The D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04436号“毅腾 YIT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含义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初审通过或已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