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何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92002号“稷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13576号“稷源堂”商标、第4119706号“稷之源 JIZHIYUAN及图”商标、第8807084号“稷之源”商标、第8753655号“稷嫄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为期满未续展状态,状态不明确。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复审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暂未申请续展。鉴于其最终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近似关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挂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意大利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稷源”,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