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闲情偶寄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三正通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15839号“芥子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3746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正常使用复审商标,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的有效商业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加工合同、捐赠协议书及捐赠接收单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域名证书、ICP备案主体信息、标识设计图样、网页截图、印章照片、浙江省委宣传部审读意见和文化厅、旅游厅同意函、资助协议书、资助项目预算表、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绩效目标申报表、个人名片、聊天记录截图、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及审核表、购销合同书及货物签收单、产品照片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振动按摩器、理疗设备、口罩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0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域名证书、ICP备案主体信息、标识设计图样、网页截图、印章照片、审读意见、同意函、资助协议书、资助项目预算表、申报表、个人名片、聊天记录截图、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均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理疗设备、口罩等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提交的产品照片无时间要素;提交的捐赠协议书及捐赠接收单中显示系对某一特定主体的捐赠行为,并非是向不确定的第三方提供商品的商业使用行为,该种捐赠行为非市场流通领域内的使用;提交的加工合同、购销合同均缺乏相对应的票据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仅凭一份货物签收单尚不能认定前述购销合同的履行情况。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