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德泰(韶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东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6375号“领鲜 LING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484808号“LINGXIAN”商标、第49207759号“領鲜 风味花雕鸡”商标、第50297894号“领鲜食品”商标、第53008241号“LINGXIAN及图”商标、第50762801号“领鲜百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室外广告;广告宣传栏的制备;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空间出租;广告策划;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演员的商业管理;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信息;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