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合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40112号“合享资本 CO-SHARE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80165号“合享文化 DREAM SHARE及图”商标、第15527060号“合享指数 incoIndex”商标、第18065898号“COSHARE 凯山国际及图”商标、第19309731号“合享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收获自身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相关市场上占有一定格局。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可予以共存。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决定;申请人官网信息打印件;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