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沃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884815号“wew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56655号商标、第17268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